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党组《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

中办发[198375 1983129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党组,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民政部党组《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已经中央书记处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中央书记处指出:殡葬改革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一项社会改革,它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造福子孙后代的一件大事,也是整顿党风的一个方面。由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较长,旧习俗的影响较深,这项改革具有一定的艰巨性。因此,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不搞强迫命令,并逐步创造和改进火化条件。只要党委重视,加强领导,统一全党的认识,党员、干部起模范带头作用,殡葬改革就一定能够取得显著成果。

附:民政部党组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 

19831022

中央书记处:

1956年毛泽东同志亲自倡导火葬以来,我国的殡葬改革从城市逐步推向农村,有了较大发展。目前,全国85%以上的城市和40%的县建立了火葬场。人口稠密、耕地较少的沿海各省和豫皖、江汉、川西平原,基本上县县有火葬场。每年火化遗体100万具左右。在大中城市和一部分农村,实行火葬、简办丧事,已经逐步成为新的社会风尚。

20多年来的情况表明,殡葬改革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内容,又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一个方面。按目前每年火化100万具遗体计算,一年即可节省耕地1万余亩,木材30多万立方米。这对缓和人多地少与森材缺乏的矛盾均起到一定的作用。实践证明,实行火葬大大减少了对水源的污染,减少了疾病的传染,也减轻了群众的经济负担。

但是,在殡葬改革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火化率低。1978年全国火化遗体为116万具,而大中城市的火化率为百分之七、八十;其他地区,除京、津、沪三市所属县和山东、江苏等省外,火化率平均只占百分之十几。有的县虽建了火葬场,但一年只火化几具遗体。二是旧的丧葬习俗有所恢复。早已绝迹或很少见到的封建迷信活动和大办丧事的现象又活跃起来。在部分地区,僧道念经,披麻戴孝,扬幡招魂等现象又盛行了;在部分地区,丧事的规模越来越大,花钱越来越多,少者几百元,多者上千元,甚至上万元。这种情况给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使一些不愿大办丧事的群众也被近随风就俗,以致有的因办丧事而负债,个别的甚至倾家荡产。

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在一部分群众中旧的丧葬习俗影响很深;部分地区对于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少数党员甚至领导干部带头大办丧事;宣传倡导和耐心做思想工作不够,解决问题的措施跟不上。根据各地经验,实行火葬、简办丧事必须由共产党员带头,从而逐步形成新的社会风尚。为此建议:

一、共产党员应带头实行火葬。在人口稠密、交通方便、设有火葬场的地区,共产党员逝世后必须实行火葬。在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又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共产党员逝世后应破除旧的丧葬习俗,实行深葬习俗,不留坟头。少数民族共产党员逝世后是否实行火葬,可尊重其民族习惯。至于哪些地区属于推行火葬的地区,哪些地区属于创造条件,暂时缓办的地区,由省、自治区作出规定。在一个县的范围内,情况也不尽相同,可由县作出补充规定。党员要节简办丧事。除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在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同志外,共产党员逝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举行向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如因特殊情况确属必须开追悼会的,规模要加以控制,以不超过二、三百人为宜,追悼会的会场应力求简朴。遗体实行火化的,提倡不留骨灰。如家属要求保存骨灰,按骨灰堂的规定办理。

治丧活动,除直系亲属以外,不要邀请外地人员参加。家属或本人生前有丧事从简的要求或遗嘱的,要积极支持。

共产党员逝世后的丧事安排,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以上规定办理。

三、共产党员干扰殡葬改革,为其亲属或他人大办丧事,搞封建迷信活动,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建议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把这项工作列为自己的任务。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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