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礼程序

 

丧葬习俗的形成是一个历史过程,丧葬礼法是为了适应社会关系需要经过统治者的倡导而被确立的丧葬习俗。因此,丧葬礼程序表现了明显的丧葬习俗倾向,其中有些形态是作为丧葬礼法的特殊形式予以处理的。比如棺椁,因为很难在治丧过程中伧促完成,便在死者病重之前即开始预备。帝王的陵墓则在登基第一年便开始营建,官员和民间也有做生坟的习俗,预为坟墓。另外,像奔丧,它即是习俗也是礼法,民间奔丧是为了表达对失去亲人的哀思,而礼法上规定奔丧则是为了确定以孝统治的权威性。与此同时还加上初丧、治丧、出丧等礼仪,组成了完整的丧葬礼法,它通过在丧葬中不同的时序或进程的安排,保证有序地完成丧葬礼的整个过程。因为这些过程是被统治者作为典章制度加以书写和遵守的,所以,我们称它为丧葬礼法。从过程来看,它包括初丧礼仪,治丧礼仪,出丧礼仪和终丧礼仪等内容。

    一、初丧礼仪

初丧礼仪是指初死阶段亲属采取的属圹、招魂、变服、讣告和沐浴、饭店等礼俗,是对死者尸体进行最初处置和发布消息的时期。因此,初丧礼仪中蕴含着浓郁的信仰内容。

1)复——招魂

据《礼记·丧大记》和《仪礼·既夕礼》的记载,家中病人病重之后,首先是打扫屋宇,撤去乐器,将病人迁到正寝北面的窗户下,然后更换内衣,穿戴好内外新衣,并将尸体移到地上,用棉丝放在死者的口鼻前,以测定是否断气和何时断气,这叫“属圹”。当断定死者已去世后,则举行“复”——招魂礼仪。

招魂的目的是为了祈求死者复生,也叫招魂复魄。《仪礼·士丧礼》曰:“复者一人,以爵弁服,簪裳于衣,左荷之,极领于带。升自前东荣,中屋,北面,招以衣,曰:‘皋!某复!’三,降衣于前。”“东荣”是指屋檐,“中屋”指屋脊。其意是说,招魂的人把死者的上衣下裳的左边连在一起,交领则和带子连在一起,从前面东边的屋檐爬上站在屋脊中央,面向北用衣服招魂,嘴里长声呼喊着死者的名字(男人称名,女子称字),“某某,回来吧!”共三次,然后把衣服卷起来扔到屋下,由司服用箱子接住,大约箱子能关住灵魂,从东阶登堂将衣服盖在尸体身上。人们相信,这种仪式可使离体的灵魂重新回到死者身上,并使之重生。《礼记·檀弓下》说得很清楚:“复,尽爱之道也,有祷祠之心焉,望反诸幽,求诸鬼神之道也。”明显地带有信仰和巫术色彩。

招魂之后若死者仍无再生的迹象,这才确定死者一去不复返,于是正式举办丧事。

招魂的习俗秦汉盛行,魏晋一直到唐宋不衰。它混合了人们对亲人的复杂感情,因此,招魂不仅是一种仪式,也是人类真实情感和信仰的流露。

2)讣告

当人们确信亲人已完全死亡之后,便立即变换锦衣穿上素服,同时除下一切金玉珠翠之类的饰物。据《司马氏书仪》载:“既复,妻子妇妾皆去冠及上服,被发。男子服上衽,徒跣。妇人不徒跣。……凡齐衰以下的内外有服亲,及在丧侧给事者,皆释去华盛之服,著素淡之衣。”之后,将死讯讣告亲戚朋友和上司下属。

讣告不仅重要而且要火速发出,不得疏漏,更不得“匿丧不报”,否则不仅违礼而且失礼,将受到处罚。《礼记·杂记上》载:讣告对不同人有不同方式,“凡讣于其君,曰:‘君之臣某死。’父、母、妻、长子,曰‘君之臣某之某死。’群,讣于他国之君,曰:‘寡君不禄,敢告于执事。’夫人,曰:‘寡小君不禄。’大子之丧,曰:‘寡君之嫡子某死。’大夫讣于同国嫡者,曰:‘某不禄。’讣于士,亦曰:‘某不禄。’讣于他国之君,曰‘君之外臣寡大夫某死。’讣于嫡者曰:‘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禄,使某实。’讣于士,亦曰:‘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禄,使某实。’士,讣于同国大夫,曰:‘某死。’讣于他国之君,曰:‘君之外臣某死。’讣于大夫,曰:‘吾子之外私某死。’讣于士,亦曰:‘吾子之外私某死。’讣告的形式后来有了一定的发展,并大致被固定于一定的内容。据《清稗类钞》“丧祭类”载,报丧文,“详具死者之姓号,履历及生卒年、月、日、日,卜葬或浮厝之地及出殡日期。”以便亲戚朋友及时祭奠服丧。

3)沐浴

沐浴就是清洗尸体。濯发曰沐,澡身曰浴。沐浴在招魂之后进行,水要特意由井里打上,方法与生时大致相同。先洗头后洗身,然后修剪指甲、胡须等。洗头须用淘米水,君用淘梁水,大夫用淘稷水,士也用淘梁的水,水要烧煮过,洗头水必须倒在偏西阶下的坑里。洗身则由近侍完成,死者为男性则用男侍者,女性则用女侍者。

死者去世如遇暑天,沐浴前,君、大夫则在灵床下放置冰块以防止尸体腐化;士则水,无冰。

沐浴的礼俗从春秋到秦汉都盛行,唐代时还规定,“五品以上沐用稷,四人浴;六品以下沐用梁,二人浴。”修剪下的头发指甲之类盛于小袋中,待大殓时放入棺内。

4)饭含

饭含是饭和含的合称,它以珠、玉、米、贝之类纳于死者口中。饭是用米贝填塞死者之口;含用珠、玉、贝等放入死者的口中。饭含在沐浴仪式后举行。

为了饭含,在招魂之后确定亲人去世便须“楔齿”,即用角柶,一种长六寸,两头屈曲,可用来支撑的角质匙将牙齿撑开。沐浴之后,停尸于床,实行饭含。饭含有严格的等级规定,春秋时,“天子以珠,诸侯以玉,大夫以碧,士以贝。”《周礼·地官·舍人》郑玄注曰:“君用梁,大夫用稷,士用稻,皆四升实之。”汉代时,“天子饭以珠,含以玉;诸侯饭以珠,含以(珠)[];卿大夫、士饭以珠,含以贝”。刘向也说:“天子含以珠,诸侯以玉,大夫以玑,士以贝,庶人以谷实”。唐代规定:“一品至于三品,饭用梁,含用壁;四品至于五品,饭用稷,含用碧;六品至于九品,饭用梁,含用贝。”明代已较简略,规定,“饭含,五品以上饭稷含珠,九品以上饭梁含小珠。”

饭含习俗起源极早,在已发掘的殷商墓中多半有含玉、贝的现象。1953年发掘的安阳大司空村墓地,165座商代的墓葬中,83座葬有贝,除去十座被盗墓贝的出土位置不详外,余下的73座墓中有49座发现墓主口中含贝。死者所含贝的数量在一至四枚,都是利用天然的海贝在背面琢一小孔制成。至于含玉的,大都以长方形、方形、圆形、三角形等玉片为主,也有制成玉蝉、玉鱼、玉珠的。玉与贝没有混合的情况。贝在当时内有货币职能,含贝是象征财富。秦汉时的米贝则以碎玉制成。口含玉贝的习俗极易引起盗墓者的注意,因此,魏晋之后则提倡薄葬,含玉贝的习俗虽然在统治者中仍然依礼而行,但在民间则被含铜钱取代。

饭含的目的何在呢?据何休注《公羊传·文公五年》曰:“孝子所以实亲口也,缘生以事死,不忍露其口。”唐代孔颖达在《礼记正义》中则不仅指出饭含是不使虚其口,而且还解释了为何要用米贝。他说,“死者既无所知,所用饭用米贝,不忍虚其口。既不忍虚其口,所以不用饭食之道以实之。必用米贝者,以食道亵,米贝美,尊之不敢用亵,故用米,美善焉尔。饭食人所造,细碎不洁,故为亵也。米贝天性自然为美,凡含用米贝。”这种解释还是具有一定的可信性的。

二、治丧礼仪

治丧礼仪是指在家完成的出殡前的整个仪程,它包括设铭旌、魂帛,人们的吊丧及入殓,亲人成服等内容,是丧葬习俗非常重要的过程。

(1)    设铭旌、魂帛

           铭旌也称铭、旌铭,在治丧时设立,出殡时张举在灵柩前的旗幡,祭奠时倚放灵座之右,入葬时覆盖在棺盖上。《周礼·春官·司常》曰:“大丧共铭旌。”指的是天子铭旌。汉代天子的铭旌“画日、月、升龙”。有表引灵魂升天之意。汉代旌幡上端往往画有日月,书死者籍贯、姓名或“某氏某之柩”。它上至天子下到官僚地主,普遍采用。唐代“为铭以绛,广充幅,长九尺,韬杠。书曰‘某官封之柩’,置于宇西阶上”。并且也有严格规定,四五品幅长八尺,六品以下幅长六尺。男人有官封称官爵,妇人则称其夫之官封;或子有官封,则称“太夫人之柩”。这就是《仪礼·丧服小记》所说的“复与书铭,自天子达于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如不知姓,则书氏”。只是后来更强调官制,带有炫耀之意。宋时其制与唐制相去不远,《朱子家礼》载:“以绛帛为铭旌,广终幅,三品以上九尺,五品以上八尺,六品以下七尺。书曰某官某公之柩,无官即随其生时所称。以竹为杠,如其长,倚于灵床之右。”这种制度,明清相沿。《金瓶梅》书西门庆丧葬时铭旌是“诰封武略将军西门公之柩”。而《红楼梦》的秦可卿因其夫之关系,铭旌上书:“奉天洪建兆年不易之朝诰封一等宁国公冢孙妇防护内廷紫禁道御前侍卫龙禁尉享强寿贾门秦氏恭夫人之灵柩”等四十六个字。

铭旌的使用主要限于官员,平民之丧,不用铭旌。铭有标识之意,与名通。《仪礼·士丧礼》“为铭各以其物,……书铭于末,曰:‘某氏某之柩’”。郑玄注曰:“铭,明旌也。杂帛为物,大夫士之所建也。以死者为不可别,古以其旗识识之”。因此,铭旌也就是书写死者名氏以标明其棺柩主人为何人的旗帜。这种旗帜既有引魂、炫耀官职的作用,同时出殡时也可增加仪仗的气势。

魂帛,宋代以前也称重。重是可以悬挂重物的木架,放在中庭靠南边。丧家由祝将沐浴时淘洗过的米煮成粥,装进鬲中,用粗布封好口,悬挂于重上。并由祝取铭旌置于重上。设重是因为初丧未置神主,用重代替主其神。设重的制度秦汉至唐宋都相沿。但到宋代之后,被魂帛所取代。诚如司马光《书仪》中所说的,“士民之家,……皆用魂帛。”因此,明清时皆有结魂帛礼。

2)吊丧,赗赙

吊丧是在获悉亲朋去世后到丧家进行的吊唁慰问活动,哀悼死者称吊,安慰死者家属称唁。春秋时,吊丧须换穿吊服,秦汉之后,吊丧则皆穿素服。所谓“素冠帻,白练深衣,器用皆素”。宋代之后,据司马光《书仪》载,“去华盛之服”即可,礼节要求趋于简练。

亲朋同事吊丧时,丧家都须哀哭,吊者也哭,但以亲近旁疏,哭二三声至于一二十声不等。吊丧时须烧香致奠。《汉书·龚胜传》载,胜死,有老父来吊,哭甚哀,既而曰:“嗟呼!熏以香自烧”。清代汉人吊丧,大都“以右手从香碟里抓起几根檀香钉添往炉心,三拜三叩或四拜四叩”,满人则以酒祭奠。汉代对吊丧者不仅飨以酒肉,而且娱之以音乐。所谓“今俗因人之丧以求酒肉,幸与小坐,而责办歌舞俳倡,连笑技戏”。清代凡汉人吊丧,灵前也设有细乐,“以小堂鼓、横笛、小锣合奏哀乐《哭皇天》,谓之“清音”,也叫“‘清音锣鼓’”。大约是娱之以音乐的遗俗。

吊丧时执手慰问,是南北朝以来最为常见的礼俗。《南史·东昏侯本纪》载,“潘妃生女,百日而亡。制斩衰绖杖,衣悉粗布。群小来吊,盘旋地坐,举手受执。”《北齐书·和士开传》也载,和士开母死,“帝见,亲自握手,怆恻下泣。”此礼大约起于南方。《颜氏家训·风操篇》曰:“南人宾至不迎,相见捧手而不揖,送客下席而已;北人迎送并至门,相见则揖。”但在吊丧时,江南习俗,“主人之外,不识者不执手。”南北朝时,有人为了表示豁达不拘礼,往往做出一些惊人之举。王粲生平喜好驴叫,他死后,文帝前往吊丧,对同行的人说,“王好驴鸣,可各作一声以送之。”结果,“赴客皆一作驴鸣。”张季鹰吊唁顾彦先,为之抚琴数曲而哭之,因大恸,“遂不执孝子手而出。”这是失态。王东亭与谢安不和,谢去世,前往吊丧,“不执末婢(谢琰,安之少子)手而退。这是故作失礼。唐时执手礼犹盛,如敦煌伯3691号写本书仪曰:“重孝之子躄踊。若平怀,手执之;若尊重,以两手扶之。“但执手也有规定,应该“唯尊者执卑者手。”清代时,执孝子手礼不传。

古人极重吊丧,往往以之衡量亲朋好友与自己的关系。颜之推曾记载:“江南凡遭重丧,若相知者,同在城邑,三日不吊则绝之;除丧,虽相遇则避之,怨其不己悯也。有故及道遥者,致书可也;无书亦如之。”虽然吊丧主要是悼念慰问,因其重要,世人也极其重视。即使对不同身分不同年龄的死者在称号上也有严格的规定。如身分不同,天子曰崩,诸侯或高级官员曰薨,士曰不禄,百姓曰死。年龄不同,“百岁已下八十已上云弃背,八十已下六十已上云倾背,六十已下四十已上云倾逝,四十已下三十已上云殒逝,三十已下二十已上云丧逝,二十已下十岁已上云夭逝,十岁已下云夭丧,三岁已下云离怀抱。七十已上云上年虽居高,五十已上云年未居高,二十已上云盛年。右所修书疏及口吊,但看亡人年几高下言之,不得疏失”。表明吊丧时对死者的去世年龄和身分的禁忌是很认真的,不得出差错。

赗赙是吊丧时的一种捐助明器钱物仪式。赗是送给丧家的送葬之物;赙是以财物助人办丧事。赗赙之礼是吊丧活动中既具有人情味,又因为形成制度而造成攀比的礼俗。秦汉以前赗以车马,但随着车马随葬礼的消失,秦汉时赗礼常常以“黄肠题凑”、“玉衣”等葬具葬器。《后汉书·杨赐传》:“其月薨。天子……赠东园梓器  服。“梓器  服”,即葬具衣被等。宋代赗礼已形同虚设,因此,司马光在《书仪》中说:“今人亦无以车马助丧者,则赗礼亦不必存也。”可见赗礼已名存实亡,与赙礼渐成一体。

赙礼,《荀子·大略篇》曰,赠送“财货曰赙”,目的是“佐生也”,即帮助丧家妥善、顺利地安葬死者。汉代实行厚葬,赙礼极盛。《汉书·儒林欧阳生传》载,元帝即位,地余侍中,贵幸,官至少府。及地余死,少府官属共送数百万钱,其子根据父亲遗命,皆不受。“天子闻而嘉之,赐钱百万”。《后汉书·张禹传》载:“禹父歆,终于汲令。父卒,汲吏赙送前后数百万,悉无所受。”有些贫而难葬其亲者,因受赙而使其亲得葬。《汉书·朱建传》,建母死,贫未有以发丧,辟阳侯乃奉百金  (衣被),建母得葬。汉代国家有法赙,例行赙送在任内去世的官员。一般规定,二千石的官吏可受法赙。《后汉书·羊续传》:“旧典,二千石卒官赙百万。”其实有许多官位显赫者受赙极丰,《后汉书·中山简王焉传》:“焉,永元二年薨。自中兴至和帝时,皇子始封薨者,皆赙钱三千万,布三万匹;嗣王薨,赙钱千万,布万匹,是时窦太后临朝,窦宪兄弟擅权,太后及宪等,东海出也,故睦于焉而重于礼,加赙钱一亿。”可见赙赠之巨。有些则因人而竞相攀比赙赠,如朱建母死,辟阳侯奉百金,“列侯贵人以辟阳侯故,往赙凡五百金”。到唐代,赙赠已极有等级规制,“文武一品,赙物二百段,粟二百万;二品物一百五十段,粟一百五十石;三品物百段,粟百石;正四品物七十段,粟七十石;从四品物六十段,粟六十石;正五品物五十段,粟五十石;从五品物四十段,粟四十石;正六品物三十段,从六品物二十六段;正七品物二十二段,从七品物十八段;正八品物十六段,从八品物十四段;正九品物十二段,从九品物十段。”而且规定,“其别敕赐者,不在折限”。极其鲜明,已到了按品取赙的泛滥程度。

3)入殓

殓分大殓小殓。小殓是为了死者穿殓衣,《释名·释丧制》曰:“殓者敛也,敛藏不复见也。”大殓是把死者尸体入棺。小殓于去世后第二天早晨在室内举行,大殓则于死后第三天在室外东阶上进行。所谓“小殓于户内,大殓于阼”。

小殓时先陈殓衣于房中,然后设小殓床,举行着装仪式。此时主人袒露左壁,主人主妇都去掉头饰,盘起头发,并不停地哀哭。执事者开始小殓,先是在床上铺席,“君以蕈席,士以苇席”。有所区别。再铺上绞,绞上铺衾。殓衣无论尊贵卑贱,都穿十九套。君不得用别人赠送的衣服。穿好衣服之后,用被子将尸体裹上,然后用绞带捆紧,再把“冒”即布囊上下两只套在尸体上,符合“敛藏不复见”之意,最后盖上覆尸的被子。小殓时用的“冒”也有严格的规定,君上半身用的冒是织锦制的,下半身绣斧文,旁边打七个结。大夫上半身用玄色的帛,下半身也绣斧文,旁打五个结。士的上半身用红色的帛,下半身用铁红色帛,旁边打三个结。小殓毕,丧家需为死者举行奠祭,称小殓奠,号哭尽哀而止。是晚于庭中整夜点燃火炬不息。清人福格在《听雨丛谈》中说,“京师有丧之家,殡期前一夕举家不寐,谓之伴宿,俗称坐夜,即古人终夜燎之礼也”。说明至清代仍有遗存。

大殓于小殓的次日举行。据说是“以俟其生”。大殓时,君的衣服是一百称,大夫五十称,士用三十称。称是上衣下裳,即如我们现在的一套。大殓时,“又以布绞束之,缩(纵)者三,横者五,裹以复衾。君大夫与士同,所异者,衾有用锦用缟用缁之别,衣有百称五十称三十称之分耳。”裹扎停当之后,由“主人奉尸殓于棺。”号哭尽哀然后盖上棺材盖。大殓之礼历代皆行,且具有明显的等级内容。大殓毕,于室中举行大殓祭奠,将酒菜牺牲等奉于灵座之前,以飨死者。“天子诸侯之丧,斩衰者奠;大夫,齐衰者奠;士,朋友奠。”为什么主人不亲奠呢?据说是“孝子悲哀思慕,不暇执事也。”大殓奠祭之后,由丧主和主妇送宾客、兄弟离去,人们在哀哭声中结束大殓仪式。

4)成服

成服是丧家及其亲属按照各自与死者的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根据五服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穿上各自应服的丧服。成服大致在大殓之后,因此,一般为死者去世后第三天,《仪礼·士丧礼》载“三日,成服。”唐制也是“三日成服”。但也有说于大殓后一日,即不计死日的第三日成服的。宋代之后则大殓之后立即成服。

4)朝夕哭奠

朝夕哭奠是停丧日久所形成的礼俗。汉代时自死至葬最近者为七日,迟者为四百三十三日,原因是当时人有时日禁忌的信仰。所谓“葬避九空地臽,及日之刚柔,月之奇耦,日志无害,刚柔相得,奇偶相应,乃为吉良”。停丧期间,必须每天在日出和日落时举行两次祭奠,设酒食脯肉,祭奠时成服的亲属俱尽哀哭。朝夕哭奠体现了儒家的“事死如生”精神。

三、出丧礼仪

出丧礼仪是把灵柩发送到墓圹安葬的整个过程的礼俗,也叫“出殡”。出丧礼仪包括择地择日的卜兆宅葬日、启殡、朝祖、陈明器、送葬、反哭等礼俗,属于丧葬礼制中的重要内容。

1)卜兆宅葬日

卜兆宅葬日是指在选择墓址和出殡吉日时有一套自己的规定,兆是指坟墓的茔域;宅,此指阴宅,死者的居所。卜筮之风源远流长,古代葬时由冢人、筮者、卜人通过龟甲占卜来选定墓地和下葬的日子。在帝王则有选陵制度,官员与平民也一如陵制,盛行卜兆宅习俗。《后汉书·袁安传》载:“安父没,母使安访求葬地,道逢三书生,问安何之。安为言其故,生乃指一处云,‘葬此地,当世为上公。’须臾不见。安异之,于是遂葬其所占之地,故累世隆焉。”这个故事告诉我们,阴宅与生者的仕进前途存在直接的联系。因此,汉代盛行卜兆宅习俗,魏晋相袭大盛,形成影响深远的阴宅风水习俗,对民间的葬俗影响尤深。

与择地相同的是择日的礼俗。所谓“刚柔相得,奇偶相应,乃为吉良”的观念深入人心。唐代时卜葬日的仪式极其隆重、严肃。丧家全都静候, 卜命曰:“孤子某来日谋卜葬某官封某甫(母则云‘为某母太夫人某氏’)考降无有近悔。”意为卜得此日,魂神上下都不得怪咎后悔。卜定葬日后,丧家内外都尽哀而哭。卜葬日的礼俗对民间同样影响甚大,但方式可能也有翻皇历而定的简单化现象。

    2)启殡、朝祖

     启殡是将灵柩移到堂屋正中以准备出殡。据《仪礼·既夕礼》载,启殡和朝祖都是很肃穆的仪式。启殡礼时,有丧服的亲戚都需参加,妇人不哭,主人袒露左臂。祭奠之后,商祝执灰理之布进来,走到西堂阶前,同三次“噫兴”的声音,然后诏告神,“要启殡了”。共说三遍。命丧家哀哭。这时,两支已准备好的火炬拿进来,夏祝取铭旌插到重上,丧家不尽的哭踊。商祝用灰理布拂去灵柩上的灰尘,用小殓时覆尸的夷衾盖住灵柩。然后用轴车把灵柩运到祖庙。 运柩时的次序是重在先,奠跟从在后,火炬在奠后,柩在火炬后,最后是主人和丧家亲属。

朝祖便是灵柩运到祖庙之后所行的仪礼。其意是告别尊祖先辈,如生前之远行状。即所谓“顺死者之孝心,哀离其室,故至于祖考之庙而后行也”。周礼,朝祖由丧家奉柩到祖庙行祭奠礼,后因家庙狭小难于周转,因此,改魂帛代柩。

3)陈明器

出殡前要备好明器,并于发引前五刻,陈列吉凶仪仗,包括方相、志石、大棺车及明器等陈于柩车之前。其他仪仗,唐代时规定,一品是引四、披六、铎左右各八,黼翣二、黻翣二、画翣二;二品三品到六品以下各有定制。其中明器的陈列,据《仪礼·既夕礼》记载,是西边南头为上往北排,一行不够,再往南排。从茵起,依次为苇色两只,装羊肉、豕肉。筲三只,各盛黍、稷、麦。瓮三只,各盛醋、豆酱、姜桂碎屑,用大功之布覆盖。  两只,一盛醴酒、一盛酒,用功布覆盖。日常使用的器具有弓、矢、耒、  和盂、盘  。设有祭器。兵器有铠甲、头盔、盾牌、箭袋。平常使用的有杖、竹笠、扇子等,都予陈列。仪仗序列和陈明器后来成为炫耀乡里的一种仪式,助长殡仪的表演性质。

4)送丧

送丧是丧仪的一个过程,也叫送葬。它包括在途、路祭、及墓、下棺等程序,是出殡的最主要仪式。送丧的完成标志着丧仪“葬”的过程的结束。

棺柩放置于灵车上之后,举行遣奠仪式,祭仪如祖奠。然后灵车起动,此时鼓吹大作。唐制六品以下无鼓吹,跟从的器序仪仗有严格的安排和次序规定。唐制,“先灵车,后次方相车(六品以下魁头车),次志石车,次大棺车,次  车(四品以下无车),次明器舆,次下帐舆,次米舆,次酒脯舆,次苞牲舆,次食舆,次铭旌,次   ,次铎,次  车。丧主和诸子则衰服赤足哀哭相从,其他丧家亲属也哀哭相送。灵柩出门之后,尊者乘车马相送。这种出丧灵柩仪仗如出行炫耀衢路的方式,造成攀比之风,影响极坏,故唐太极元年(712)左司郎中唐绍上书说:“近者王公百官,竞为厚葬。偶人像马,雕饰如生,徒以炫耀路人,本不因心致礼。更相扇慕,破产倾资,风俗流行,下兼士庶。若无禁制,奢侈日增。望诸王公已下送葬明器,皆依令式,并陈于墓所,不得衢路行。”可见当时盛行仪仗明器徒行路衢,相互炫耀,且常常僭越礼制规定,形成不好的风气。

灵车发引曰在涂,涂既途。官制,执绋、挽歌各有品差。绋是牵引灵车的绳子,用葛或麻搓成。执绋是帮助拉灵车。周礼规定,助丧者必执绋,因此,执绋其意也包含送丧。天子之绋为六根,诸侯四根,大夫两根,士一根。其实送丧者执绋不过是一种仪式,真正执绋者另有役夫。《太平御览》引《续汉书·礼仪志》:“礼登遐,中黄门虎贲执绋。”又说,“公卿以下,子弟凡三百人执绋”。但自从灵柩由灵车发送改由人抬之后,绋已不多见了。

挽歌是礼制丧歌的一种,传说是出于田横自杀,门人悲歌,后成礼俗。另据《晋书·礼志》则“挽歌出于汉武帝役人之劳,歌声哀切,遂以为送终之礼”。《古今注》认为,汉武帝时的李延年将挽歌分为二曲,“薤露送五公贵人,蒿里送士大夫庶人,使挽柩者歌之,世呼为挽歌”。

挽歌礼俗约起于汉代,魏晋之后,挽歌大盛,成为丧葬礼俗之一。南北朝时甚至有以唱挽歌自娱和娱人的。《太平御览》引《续汉书》说,“大将军梁商。三月以巳日,会洛水,倡乐毕极,终于《薤露》之歌,坐中流涕”。又《御览》引谢绰《宋拾遗录》,“太祖尝召颜延之,传诏频日,寻觅不值。太祖曰:‘但酒店中求之自当得也。’传诏依旨访觅,果见延之在酒肆,裸身挽歌,不应对”。当然也有用挽歌表示对世俗的不屑的。《太平御览》引《梁书》:“谢几卿与庾仲容或乘露车游历郊野,醉则执铎挽歌,不屑物议。”唐时规定,挽歌者“三品以上六行三十人,六品以上四行十六人,皆白练  衣,皆执铎  ”。

周礼规定,发丧途中,由小祝设路祭,祭祀五祀。汉代每至街路也都要祭奠。至唐代已极为盛行。《唐语林》载,“海内殷赡,送葬者或当冲设祭,张施帷幕,有假花假果粉人粉帐之属。然大不过方丈,室高不逾数尺,识者犹或非之。丧乱以来,此风大扇,祭盘帐幕高至九十尺,用床三四百张,雕金饰画,究极技巧,馔具牲牢,复居其外。大历中,太原节度使辛云京葬日,诸道节度使人修祭,范阳祭盘最为高大,刻木为尉迟鄂公与突厥斗将之戏,机关动作,不异于生,祭讫灵车欲过,使者请曰:‘对数未尽。’又停车设项羽与汉祖会鸿门之象,良久乃毕,衰绖者皆手擘布幕,辍哭观戏。事毕,孝子传语与使人,‘祭盘大好,赏马两匹。’滑州节度令狐母亡,邻境致祭,昭义节度使初于淇门载船桅以充幕柱,至时嫌短,特于卫州大河船上取桅代之。及昭义节度薛公薨归绛州,诸方并官内县于阳城南设祭,每半里一祭,至漳河二十余里,连迁相次,大者费千余贯,小者三四百贯,互相窥觇,竞为新奇,柩车暂过,皆为弃物矣。”此种礼俗,竞为相传。《红楼梦》第十四回秦可卿出殡时写道:“走不多时,路旁彩棚高搭,设席张筵,和音奏乐,俱是各家路祭。”清末的路祭情况,常人春《红白喜事——旧京婚丧礼俗》有详细描述。可知一脉相承,历久不绝。

灵车到墓地叫及墓,须举行一番陈设明器和祭奠仪式。然后下柩入墓。此时还须举行最后的拜辞仪式,丧家哀哭尽礼。之后将棺柩送入墓圹中,并按序随葬明器和葬品,铭旌志石则放于墓圹门内,掩户覆土成坟,丧主叩头哀哭,并于墓左祭奠后土礼仪。祭毕,掩埋礼仪才算结束。

5)反哭、虞祭

反哭是丧家在掩埋之后奉神主归家而哭,同时举行祭奠仪式,尽哀而哭。之后,沐浴以准备虞祭。

虞祭前要造虞主,虞主用乌漆漆之。虞主的大小形式,程颐在《作主式》中有详细记述:“作主用栗,取法于时月日辰。趺方四寸,象岁之四时,高尺有二寸,象十二月。身博三十分,象月之日。厚十二分,象日之辰(身趺皆厚一寸二分)。剡上五分为圆首,寸之下勒前为颔,而判之,一居前,二居后(前四分,后八分)。陷中以书爵姓名行(曰故某官某公讳甘字第几神主。陷中长六寸,阔一寸。一本云长一尺),合之植于趺(身出趺上一尺八分,并趺高一尺二寸)。窃其旁以通中,如身厚三分之一(谓圆径四分),居二分之上(谓在七寸二分之上)。粉涂其前,以书属称(属称高曾祖考,称谓官或号行,如处士秀才几郎几翁),旁题主祀之名(曰孝子某奉祀)。”

虞是安定之意,目的是使死者灵魂有所归处。据《仪礼·士虞礼》记载,虞祭举行三次,第一次虞祭在下葬后的柔日,(也有说葬日虞的,《礼记·檀弓下》:“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即天干记日中的乙、丁、辛日中举行(天干中甲、丙等为刚日),祝辞说,“衰子某,哀显相(众主人)日夜悲思不安,冒昧地用洁净的祭牲猪、黍、菹、肉酱、菜羹、新水酿的酒哀祭,以适皇考某甫(皇考的字),献髑。”第二次称再虞,祭法和初次一样,也用柔日,只是最后一句祝辞改为“哀荐虞事”。第三次称三虞,在再虞后的第二天即刚日举行,祝辞又变为“哀荐成事”。

虞祭之后的第二天,同为刚日则举行卒哭祭,奉祭的牺牲与虞祭同。按古礼家有丧事,行“无时之哭”,即哀哭无定制,哭不绝。这也表示孝子丧属对死者的哀悼和失去亲人的悲痛。卒哭祭之后,则行朝一哭夕一哭之礼,哀痛仪式在减少。

四、终丧礼仪

卒哭礼之后,丧事已近于尾声,孝子进入严格的居丧生活。不过,丧事还有几个仪式才正式结束,它包括大小祥、  礼等内容。

小祥指在父母去世后一周年(十三个月)举行的祭礼。《仪礼·士虞礼》“期而小祥。”郑玄注:“小祥,祭名。祥,吉也。”小祥祭后,孝子可以去除部分丧服,如除去首绖,换上熟丝织的缯(即练冠),故小祥祭也称练祭;妇女则可以除丧带。小祥之后孝子可以吃菜和水果。

大祥是指在父母去世后两周年(二十五个月)举行的祭礼。大祥祭后孝子可以用酱醋等调味品。大祥之后,“中月而  ”郑玄注:“中,犹间也。  ,祭名也,与大祥间一月。自丧至此,凡二十七月。  之言澹,澹然平安意也。”郑玄以二十五月为大祥,二十七月而   ,二十八月而作乐。王肃以二十五月为大祥,其月为   ,二十六月而作乐。晋代用王肃之说,但历代大多沿用郑玄的说法。宋以后民间大祥后称   ,即除服。  祭之后,丧家生活归于正常。至此,整个丧葬礼结束。

丧葬礼仪程序是在民间丧俗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度化规范,它在整个封建社会变化甚小,但却对民间丧俗起了影响甚至是压制的反作用。因此,丧仪的礼制化程序化,一方面对丧葬文化起巨大的作用,同时则阻抑了礼俗顺应时代需要的发展,有时还成为某些卫道士维护旧礼制的借口。这一点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并予以公正评价的。

 

 

 

第三节  制度化的丧服与居丧

一、制度化的丧服

1)丧服形成的条件

丧服是丧葬文化中的一种表征形式,它使家庭或家族的死亡事实以及本人与死者亲疏关系,都一览无余地给以形象地表达。如此生动而又缜密地用穿戴的衣帽、服饰、枝杖等将人们血缘、亲缘、政治等级和其他关系给出无懈可击的体系,确实是我们古人对丧葬和人事关系极端重视的结果。但是,丧服不是古人凭空的想象,丧服制度也不是先贤的个人创造,而是对现实亲缘关系、宗法制度以及丧葬习俗综合考虑的基础上演绎编制而成的杰作。

大约到了西周时期,社会上,主要是有些诸侯国,出现了亲人去世穿素衣素服和素冠的习俗,用这种方式来表达对去世亲人哀悼。产生于桧国的《桧风·素冠》:“庶见素冠兮,棘人栾栾兮,劳心博博兮。庶见素衣兮,我心悲伤兮,聊与子同归兮。庶见素  兮,我心蕴结兮,聊与子如一兮。”说的便是感叹很少见到为亲人穿孝服服丧的情形,表明已有丧服的说法,但是大约并未流行。桧国姓妘,是西周的封国,相传为祝融之后,公元769年为郑桓公所灭。到了春秋之后,有关用丧服来表达有亲人去世的事例逐渐增多,而且大约已经有了许多约定俗成的规范。《左传》襄公十七年(前556)载:“齐晏桓子卒,晏婴粗衰斩,苴绖带,杖,菅履,食粥,居倚庐,寝苫,枕草。其老曰:‘非大夫之礼也。’曰‘唯卿为大夫。’”粗是三升布,衰斩是不缉边的丧服,杖是竹杖,菅履是草鞋。除了枕草之外,与丧服制度中规定的服丧和居丧生活区别已不大。不过,晏婴的服装,却被他的家臣头子认为是不合大夫的礼仪的,说明服丧还有其他规定。这种不定型性还表现在,秦晋殽之战中。公元前628年,晋文公重耳去世,正当晋人准备葬晋文公时,秦人发兵灭了与晋同姓的附属小国滑国,晋人认为这是“秦不哀吾丧而伐吾同姓”,是一种无礼的行为。于是以此为借口,刚刚即位的晋襄公联合姜戎,“墨衰绖”兴师伐秦,“败秦师于殽”。得胜的晋国于是穿上黑色的服装发葬晋文公。从此,晋国流行以黑色作为丧服。

丧服制的形成固然在于社会上有流行以丧服象征有亲人去世的哀悼习惯,但更重要的还在于人们能通过丧服表达血缘亲疏、宗族的关系等等,因此,丧服制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与周代实行的宗法制有着深刻的渊源关系。

宗法制是起源于夏商,在周代成熟的一种家族制度,它以血缘关系为唯一的依据。早期以嫡长子继替为表现形式,虽然夏商和周代的起始阶段尚未建立起严格意义的嫡长子继替制度,但它为宗法制的形成提供了实践上的借鉴先例。到周代早中期,宗法制完全成熟,成为周代分封和社会结构的主要形式。宗法制的表达方式是:“君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位也。庶子不祭,明其宗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弥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有小宗而无大宗者,有大宗而无小宗者,有无宗亦莫之宗者,公子是也。公子有宗道。公子之公,为其士大夫之庶者,宗其士大夫之适者,公子之宗道也。”“别子”,与君统嫡长子区别的其他儿子;“继别”则继承别子一宗;“弥”指的是诸弟,继弥即继承别子诸弟的后代子孙。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君有聚全族人的义务,但族人不得以亲戚身份把君看成亲戚,拿亲戚之礼对待君,这是君的地位决定的。庶子不继祖,是为了使宗法明显;庶子不为长子服丧三年,是因为庶子不继承祖弥。别子为祖,继承别子的为大宗。各代继承其父的为小宗。有百世不迁的宗,有五世即迁的宗。百世不迁的是别子的后代,继承别子的大宗百世不迁。继承高祖的小宗五世即迁。尊崇祖先就要敬循宗法,敬循宗法也就包含尊崇祖先之义。有小宗而无大宗,有大宗而无小宗,没有宗也没有人以他为宗。公子(先君之子,今君之昆弟)就有这种情况。

根据宗法制的原因,在政治关系、血缘关系的基础上,建立了严格的宗法隶属关系,将血缘人伦政治融为一体。正如凌廷堪在《礼经释例》中所说的:“天子以别子为诸侯,其世为诸侯者大宗也;卿以别子为大夫,其世为大夫者大宗也;大夫以别子为士,其世为士者大宗也。”这些都是百世不迁之宗。也有五世即迁的小宗,即继弥者。                                                                 

继弥者五世之后与别子已超越高祖的血缘范畴,不再以别子祖先为祭祀的对象,而另外祭祀本支祖先。这种原则可推绎出一种结构,表达政缘、血缘和变化的情况(见前图式)。  

由图式我们可以看出,别子之后,继弥者五世即迁。需要说明的是,大宗宗子的每一代都如凌廷堪所说的,都将产生自己的不同别子大宗,如卿大夫、士等。

根据周代宗法制原则,一个宗族只能有四个小宗。用现在话来表达就是亲兄弟、堂兄弟、再从兄弟和三从兄弟,四从兄弟就是宗兄弟,不再祭祀同一宗祖祖先。与丧服中“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的原则相符合。杀,减也。五属之亲,上杀五等,下杀五等,旁杀五等,超过这个限度则“亲属竭矣”。

宗法制的原则给丧服提供了亲属关系的选择依据。丧服制的核心内容“五服”形态,便与宗法制的血缘关系识别,有着无可否认的同一性,只是丧服制还根据姻缘关系,增加部分内容而已。

2)以五服为核心的丧服制度

所谓丧服,就是人们为哀悼死者而穿戴的衣帽服饰,包括一些附属物。它根据与死者在血缘、姻缘方面的亲疏远近,有着严格的等级限制,形成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种服制,人们习惯上称它为“五服”制。

 a.斩衰服

斩衰服是丧服中最重的一种服制,服期为三年。服式据《仪礼·丧服》记载是“斩衰裳,苴绖、杖,绞带、冠绳缨、菅履者”。郑康成注:“凡服,上曰衰,下曰裳。麻在首、在要(腰)皆曰绖。……首绖像缁布冠之缺项,要绖像大带,又有绞,带像革带。”“斩”也是一种裁剪方式,“斩者何?不缉也。”就是在制作时,按裁剪的样式不缝边。据说也表示悲哀伤痛无边。服斩衰者包括,子为父、妻为夫、父为长子、父死然后为祖父后者、未嫁女为父、被休回家的女儿为父等等。政治性丧服方面包括诸侯、诸臣为天子,臣为君等等。前者体现了父系核心集团的最亲近血缘关系,后者则是宗法制君臣等部分政治关系的表达。

b.齐衰服

齐衰服是丧服中属于次重的一种服制,服制有三年、一年(“期”)和三月三种。一年服又分“杖”与“不杖”两种,用以表示亲疏等级区别。《仪礼·丧服》:“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履。”疏衰裳也称齐衰裳,用四到六升布制作,因丧服裁制缝边,故称“齐”。牡麻绖是指与苴绖相区别的一种比麻细的牡麻制成服。削杖是指削去枝叶。疏履是指比菅履更细和缉边的鞋子。服齐衰者包括,三年期是父亲去世后再为母亲、为继母、为慈母(父妾无子及妾子之无母而父命为母者)、母为长子等情况。一年期是父健在为母亲(包括继母、慈母)、夫为妻,这是“杖期”;“不杖期”的则包括为嫡孙、庶子、兄弟、兄弟之子女、为祖父母、伯父母、叔父母、亲姐妹、长子妻、姑母等等。这都是根据父系宗亲集团而演绎的血缘关系。三月期则适用于为曾祖父母、为不同居的继父。三月期的齐衰还包括一些政治性的丧服,失去封地的君为寄居国的国君,同宗为宗子、宗子的母亲、妻子,为旧君、旧君的母亲和妻子,庶民为君等等。

c.大功服

大功服为丧服的第三次重形制,服期为九个月。《仪礼·丧服》载:“大功布衰裳,牡麻绖、缨、布带、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大功布是一种粗略加工织成的布。此句的意思是,大功丧服用粗略加工织成的大功布制作,牡麻做的绖,其头绖有系带,布带。三个月后改换小功丧服,用葛布做的绖、带,到九个月为止。服大功服者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于成年人的大功服,一是对未成年人的大功服。对成年人的大功服包括为已嫁的姑母、姐妹、女儿,为堂兄弟,过继他人为子者为自己的兄弟,为庶子,为嫡子的妻子,已嫁女子为自己的众兄弟,为侄子侄女,为夫之祖父母、伯父母、叔父母等等,这是血缘姻缘的亲属关系。政治性大功服如为君的异母兄弟等。对未成年人的大功服也称“殇大功服”。它分为三种情况,十九到十六岁为长殇,十五到十二岁为中殇,十一到八岁为下殇。不足八岁的为无服殇。无服殇用一日哀伤代替出生一月的时间,未足三月无服。殇大功服包括叔父、姑母、兄弟的长殇、中殇,为丈夫兄弟的儿子和女儿,嫡孙的长殇、中殇。大夫的庶子为嫡兄弟、君为嫡子、大夫为嫡子的长殇、中殇。长殇为九个月,头绖有系带,中殇为七个月,头绖没有系带。

d.小功服

小功服是丧服中第四等的服制,服期为五个月。《仪礼·丧服》载:“小功布衰裳,澡麻带绖,五月者。”丧服用熟麻布制作而成,带和绖都已洗涤和整治过。小功也分为成人与未成人两种。成人的丧服包括为堂祖父母、堂叔伯祖父母,为外祖父母,姐妹的儿女为姨母,夫妇的姑母、姐妹之间、妯娌之间,妾的儿子为父亲嫡妻的父母、姐妹等等。未成人的丧服包括为叔父、嫡孙、兄弟的下殇;大夫的庶子为嫡兄弟、为姑母、姐妹、女儿的下殇;过继别人为子者为自己的兄弟、伯父、叔父的儿子的长殇;为丈夫的叔父的长殇;为兄弟的儿女、为丈夫兄弟的儿女的下殇;为侄男女、庶孙男女的长殇等等。               

成人的小功服是“小功布衰裳,牡麻绖,即葛,五月者”。它与殇小功服有三点是不同的,一是腰绖首绖皆断根,二是有受服,三是无税服。余皆同。

e.缌麻服

缌麻服是丧服中最轻的一种服制,服期为三月。缌麻是用细麻布制成的丧服,它与大功布、小功布一样,是因布名而得名。《仪礼·丧服》载,“缌麻,三月者”。缌麻服的对象包括四世之内所有同宗亲属,如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伯父母等等,也包括姻亲亲属如为妻子的父母,为舅父、为舅父的儿子等等。

丧服制是一个以父系血缘关系为根本原则的缜密的宗亲联络图,它通过不同的丧服表明个人的身份以及亲疏远近甚至嫡庶,深刻地体现了宗法制原则和长幼有别、尊卑有别、男女有别等等原则,即《礼记·大传》所确定的“服术有六:一曰亲亲,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长幼,六曰从服”的原则。根据这种基本原则而制定的服制在经过种种变化以后,可以化为三十三种服制,实行于一百三十八个场合。确定可以说是人类文明史上罕见的创制,影响所及,数千年来不绝于缕;深入人心程度,可说凡有中华民族生存之处,未有能免其锋者。

3)丧服制的演变发展

丧服制在春秋战国被确定之后,其实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稳固系统,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它常常根据统治者、政治以及人们对亲属关系认识的逐步改变而使丧服制在不同的时期,进行不同程度的修改,体现出时代的个性。

汉初,文帝不仅提倡节葬,而且要求短丧。要求“天下吏民,令到出临三日,皆释服”。大臣则三十六日即释服视事。《汉书·翟方进传》记载,方进担任汉相后,他的后母尚健在,待后母去世,他“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起视事,以为身备汉相,不敢逾国家之制”。不过这种情况并未保持长久。汉武帝之后,为父母丧而三年之制便又盛行,并终两汉而未改。

唐代时丧服制修改增添颇多,主要原因是妇女的地位提高,对母方亲属地位、作用的认识在改变。所以,在并非血缘的丧制方面,获得了许多改进。根据《开元礼》和《旧唐书·礼仪志》的记载,其增添和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仪礼》等规定,为曾祖父母服齐衰三月,唐代加为齐衰五月;

第二,为嫡子妇旧为大功,唐代加为期年;

第三,旧为众子妇服小功,今与兄弟子妇同为大功九月;

第四,嫂叔之间旧无服制,今服小功五月报;

第五,为弟妻及夫兄服小功五月;

第六、为舅氏旧服缌麻,今与从母同服小功;

以上是贞观十四年(640)所作的服制规定。

第七、舅氏旧服缌麻,今与从母同服小功;

以上是显庆二年(657)所作的服制规定。

第八、旧制父在为母杖期,即一年,父不在为母齐衰三年,新制规定父在为母齐衰三年;

第九,为亲姨舅服小功五月;

第十,为舅母服缌麻三月;

第十一,堂姨舅袒免。

以上是开元二十三年(735)所作的服制规定。

可以看出这些修改增加,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对丧服制的追加和加重丧服等级以体现人们对现世亲属关系不同作用的认识为基础的,过去不被重视的姻亲丧服显然得到很大的加强。到宋代时,主要是媳妇由为舅姑(公公婆婆)服齐衰期,渐变为服斩衰三年,并在宋初被写进《政和礼》中作为正式服制。明代之后,则更为明确地规定,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于是原来规定为母齐衰三年的丧服制通行一千多年之后遂于明代断绝。明代还有一个较大的改变是原来《仪礼》中的殇服即长殇、中殇和下殇的有关礼制被全部废除,大大减化了礼制内容。另外,《仪礼》规定为庶母服丧礼不过缌麻三月,但明代则改为为庶母也服齐衰杖期,极大地提高了庶母在丧服制中的地位。到了封建皇帝统治的最后一个朝代——清代,对原来旧丧服礼中关于祖父母以上仅为齐衰三月或五月的不确定服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实行为人后者,为祖父母是大功,为曾祖父母是小功,为高祖父母是缌麻。五级制的丧服规定,在直系血亲由于隔代的越远,服制越轻,超越了那种名义上齐衰,实际上服丧时间很短的形式服制。

民国之后,丧服制作为一种礼制不再获得法律的认同,各个阶层根据自己的需要对丧服采取或传统或西式的方式。丧服制终于退出历史舞台,仅仅成为服丧活动中一种象征性的手法,由孝子们穿在身上过过场而已。

二、居丧

居丧也叫守丧或丁忧。是人们为了表达对死者的哀悼之情而形成的一种习俗。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居丧习俗通过首先和法律手段强制人们去执行,从而成为一种守丧之制或居丧制度。居丧制度对居丧生活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使居丧常常失去哀悼之情而成为类似于摧残人性的礼制;并为封建统治者所利用,使所谓的孝道延伸至长期的对死人毫无意义的居丧形式之中,既浪费了钱财,也浪费了生命。

1)居丧礼制

  居丧习俗究竟起源于什么年代,现在已无从考究。假如从人类哀悼死去亲人算起,那么,自从人类开始有了有意识的埋葬习俗,居丧的习俗便在逐渐地形成之中。当然时限是比较短的,因为原始人的生产力非常有限,不可能有许多剩余的物品供居丧之用。严格意义上的居丧礼俗大约是在贫富形成,阶级萌芽之后,那时部分人有条件或可以依靠别人的劳动来维持生活。为了悼念死去的亲人或者表示对死去亲人的崇敬,开始有意识地实行较长时间的禁忌。传说中三年服丧起于尧之时,虽然无法确认它的可靠性,但用居丧来表达哀悼之情和崇敬,则应该是可信的。殷商一直到周代,大致有部分人不仅在施行居丧礼俗,而且也在推行这种礼俗。《春秋》    记载鲁庄公于三十二年八月去世,闵公无年六月葬庄公,并于次年五月举行吉  庄公之礼。吉  即终丧后的祭祀,表明闵公在行居丧礼。另据《春秋》载,鲁僖公去世,文公居丧二十一个月。鲁昭公十一年夫人归薨,葬后鲁昭公未曾表示哀戚,为此叔向责备鲁昭公未行三年之丧。至于齐大夫晏婴为其父“精衰斩、苴、绖、带、杖、菅履、食粥、居倚庐、寝苫、枕草”则是标准的居丧礼俗。但不管如何,春秋以前,居丧礼俗都具有因时、因人、因地的差异性。正是基于这种差异性,其中包括春秋时许多礼制的混乱,儒家学派的先驱们看到丧礼的重要作用,开始整理并对丧礼作出了系统而又规范的规定,形成丧葬礼制,居丧礼是整个丧葬礼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儒家的先驱孔子在提倡丧礼的过程中,还是根据具体社会情况的需要,在强调礼制的同时,重视对死去亲人哀戚的重要性的。所谓“丧事主哀”是其目的。孔子甚至说:“丧礼,与其哀不足而礼有余也,不若礼不足而哀有余也。”孔子的伟大之处就在于他制定礼仪又不为礼仪的奴隶、为礼仪所制而无所作为。而后来的儒学家则一昧拘礼而不会变通,成为礼制的牺牲品。居丧礼从早期意义来看,是哀情的一种表达形式,所以,儒家制定了一定的标准,以衡量居丧者的哀戚与否。这种标准大致体现在容体、哀哭、饮食、言语、衣服、居处等六个方面。下面主要以为父母居丧为例,简要介绍居丧礼的一些具体内容。

  a.容体

  主要是指外在身体情况,如《礼记·间传》所说的“此哀之发于容体者也”。郑玄注曰:“有大忧者,面必深黑。”有人解释说这是苴麻之色所致,是不太恰当的。儒家提倡容体不同于常,乃是源于家有大忧,使孝子贤孙因哀戚而无法过正常生活,造成形容憔悴,面色发黑。儒家规定,居丧期间不得洗澡,除非头上、身上有溃疡或创伤这些例外。但是,我们也应该公正地看到,在“哀发于容体”的同时,不可过分强调容体的外在哀戚意义,所谓“敬为上,哀次之,瘠为下,颜色称其情,戚容称其服”。应注意内在哀戚的适可而止。

  b.哀哭

  哀哭主要是指丧哭要发之于内心,所谓哀发于声音。《礼记·间传》对不同丧服的哀哭作了不同的描述性规范,认为斩衰之丧,哀哭声嘶力竭,好像气绝。齐衰之丧,哀哭不似气绝。大功之丧,哭声曲折悠长。小功缌麻之哭,面带哀容即可。哀哭主要表现在丧葬礼过程中,待虞祭后举行卒哭礼,便改“无时之哭”为居丧期间的朝一哭夕一哭,表示丧主对失去亲人的无限哀悼。

  c.言语

  言语主要是指居丧期间的言语规范。一般情况下,言辞要不加文饰,与丧事无关后一律不谈,并尽可能保持沉默,所谓哀发于言语。《礼记·杂记下》说:“三年之丧(大忧),言而不语,对而不问。”这种礼俗大约来之于“高宗谅阴,三年不言”的居丧习惯。为此《礼记·间传》对不同等级的居丧者言语行为作了部分规范,“斩衰唯而不对,齐衰对而不言,大功言而不议,小功,缌麻议而不及乐,此哀之发于言语者也。”对于国君、大夫等还须居丧不谋国政、家政,不言国事、家事。

  d.饮食

     饮食主要是指居丧期间饮食方面的规定,称之为哀发于饮食。这种规定包括丧事头三天不吃不喝,粒米不进。甚至“君之丧,子大夫、公子、众士皆三日不食”。明显是政治性丧事饮食规范。三天后喝粥,三月后可吃粗食,一年后可以进菜果,但二十五月丧期内皆不能饮酒食肉。所谓:“父母之丧,既虞,卒哭,疏食水饮,不食菜果;期(十三个月)而小祥,食菜果;又期(二十五个月)而大祥,有醯酱;中月而    而饮醴酒。”居丧饮食有个“度”的问题,若因饮食问题而可能影响居丧送死,则不须完全遵守规定,“有疾则饮酒食肉,疾止复初”。为什么呢?因为“不胜丧,乃比于不慈不孝”是一种更大的不孝。因此,孔子不仅规定“身有疡则浴,首有创则沐”,而且,“病则饮酒食肉”,认为“毁瘠为病,君子弗为也”。在很大程度上注意居丧期间饮食节制的同时,强调不因饮食而影响身体,影响守丧,具有较强的人性因素,与后来一味疏食节制,影响生命而不顾的走向极端行为,有着本质上差别。

  e.衣服

  衣服是指哀发于衣服的丧服制,前已详述。

  f..居处

  居处是指居丧期间的居处条件,所谓哀发于居处。因此,对于孝子来说,要住临时搭盖的房子,睡觉时用草苫,头枕土块,且不说孝服,表示自己对失去亲人的哀悼之情。对于为何要住倚庐(临时搭盖的守丧住房),枕土块,《礼记·问丧》是这样回答的,“居于倚庐,哀亲之在外也。寝苫枕块,哀亲之在土也”。其意是表达对于失去亲人的哀思和表示与亲人处于类似的生活。但居丧三年在外不入居室,“寝苫枕块”,对身体必定很多影响,因此,随着居丧的进程,条件不断得到改进。“父母之丧,既虞卒哭,柱楣剪屏,苄剪不纳。期而小祥,居垩室,寝不席。又期而大祥,居复寝。中月而     而床”。其意是卒哭之后可以居住粉白的房中,用席子,大祥之后,可以回到住处,  祭后则可以睡在床上。除了父母之丧外,《礼记·间传》对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等的守丧居处,也作了规定,原则是丧服越重,居处条件越差。

      除了对以上六方面作出一些居丧规范外,儒家还提到,凡一切有关喜庆之事皆应杜绝。因此,丧服期内不许婚嫁,夫妻不能同房,有官职者则解官居丧。这些居丧礼俗,对于春秋之前礼制混乱崩溃的现实,无疑是具有进步作用。但在后来的施行中,由于绝对化、极端化而弊端丛生,难以让人绝对坚持。所以,一有照礼遵行者,便成为模范,成为统治者推崇的对象,甚至进入仕途,名利双收,从而制造了许多假居丧、假孝子的事例。

  2)居丧礼的演进

   儒家根据当时各地方各诸侯国浒的居丧礼俗,整理并创制了具有自己个性的居丧礼,但是,在推广方面却遭到了重重阻力,人们不愿按照三年之丧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哀思。战国时,孟子曾想劝滕定公守丧三年,却遭到百官的反对,“吾宗国鲁先君莫之行,吾先君亦莫之行也”。表明鲁国以前不行三年之丧,滕文公也没有实行。

    儒家的居丧礼在先秦还时常遭到其他学派的抨击,其中墨子是最为有力的。他在《节葬》篇中极力反对“厚葬久丧”,便是明证。因此,先秦时期,居丧礼并未得到官方或民间的广泛认同,成绩极不显著。

    居丧礼真正被确立,是在秦汉时期,秦汉制定了强制性的国恤制度,为天子服丧三年,“汉氏承秦,率天下为天子修服三年”。规定臣为君服斩衰三年,民为君服齐衰三月。但这种重丧的法律,使臣僚百姓不堪负担,且三年中不得嫁娶,旦夕哀临,也不近人情。因此,汉文帝在遗昭中规定,天下吏民,令到三日即除服,大臣则行三十六日丧期。这就是著名的以日易月仪轨。这种以三日易三月,以三十六日易三十六月的居丧制度,历代一直相沿,到唐代改为二十七日,更缩短了居丧期。

  国恤之后,因为儒学独尊地位的确立,到汉武帝时,家丧之制,尤其是居丧礼仪在王室诸侯中首先被作为道德性规范而强制性执行,对于不遵守居丧礼仪的给以严厉的处罚。武帝元鼎三年(前118),汉景帝孙常山王刘勃因为其父服丧期间饮酒作乐、奸淫,被其庶兄刘棁告发,削去爵位,废徙房陵。武帝之后,这种强制执行的情况没有减弱,甚至皇帝都因未遵行居丧之礼而被废。史载汉昭帝无后,死后由大将军霍光等迎立昌邑王刘贺即皇帝位。但刘贺即位后居丧时毫无悲戚之心,因而违背居丧之制,在废除刘贺的“昌邑王罪状奏”中就包括居丧期间让昌邑乐人击鼓、吹萧、唱歌、演戏;与宫女淫乱;居丧常买鸡肉猪肉来吃,并偷吃祭灵用的供品和美酒,违背了居丧不听声乐,不近妇人,不吃肉饮酒的礼制,因此,在即位不满一月时便被废黜。

两汉时虽然对官僚士大夫的居丧之制并未明确作出规定,但由于王室的遵行,必定对士庶产生很大影响,因此,儒生以及士大夫也都盛行为父母守丧的习俗。统治者虽然不对未居丧者加以处罚,对自觉守丧者则予以提倡褒奖,使一些投机者借守丧获取孝名以便听举。《后汉书·陈蕃传》载,有一个叫赵宣的人,埋了父母一直未封墓道,自己居住于其中守丧二十多年,乡里称为至孝。于是州郡举荐给陈蕃,陈蕃在与赵宣相见后,谈及他的妻子儿女情况,发现赵宣的五个儿子都是居丧期间所生。于是大怒,曰:“圣人制礼,贤者俯就,不肖企及,且祭不欲数,以其易黩故也。况乃寝宿冢藏而孕育其中,诳时惑众,诬污鬼神乎!”赵宣不仅未得官,反倒得到了牢狱之灾。说明当时社会因为盛行居丧已产生假居丧者。

魏晋之后,一方面是采取与汉朝相近的对士大夫官僚不予强制执行的政策,同时,又在有些方面施行道德约束,尤其是不居丧在征辟选举方面不给予权力。所以,魏晋时太子文学王籍之居叔母丧而婚,东阁祭酒颜含在叔父丧时嫁女,虽为丞相刘隗弹劾,晋元帝打个圆场,便未受到处罚。而庐江太守梁龛居丧时请丞相长史周  等三十余人宴会奏伎,同为刘隗所劾,结果是梁龛被免官削爵,周  等人被扣一个月薪水。而谢安兄弟居丧不废乐,则谁也不敢说话,还使“衣冠效之,遂以成俗”,产生与礼仪不相符合的影响。由此可知,魏晋时,尤其是到东晋之后,对官僚士大夫在居丧礼俗的划一和执行方面,仍然是松散的。

但是,此期对于居丧方面的有些内容由道德规范向法律方式转变,仍然是值得注意。如北魏时规定,“居三年之丧而冒承求仕,五岁刑”,对居丧嫁娶,要为看重。汉时有夫死未葬,不得改嫁的规定。石勒曾于赵王元年(319)下“令书禁国人在丧婚娶”。这种向法制化方面的转变,“为唐以后守丧之制的全面法制化打下了基础”。

唐代是个继往开来的朝代,它在军事、经济、文化方面的强大和繁荣,对中国文化后来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居丧礼也成为唐代的完备法律所规范的内容之一,对匿丧、居丧释服从吉、居丧作乐、居丧嫁娶、居丧生子、居丧求仕、居丧不解官等许多方面作出明文规定和处罚条例,让官员和士庶共同遵行。如匿丧不举哀,指的是对父母的丧事匿而不举,最高刑可流入二千里。缌麻服不举哀也得笞四十。所谓得知父母之丧,“匿不举者,流二千里。……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者,徒一年”。居丧作乐徒三年,杂戏徒一年;居丧嫁娶,父母之丧徒三年,期亲之丧,杖一百,并对主婚人、合嫁之家,也各杖一百;居丧生子,徒刑一年;居丧求仕,徒刑一年;居丧不解官,徒刑二年半。从举丧和居丧的方方面面,都对居丧礼作出严格的法律规定。唐代还进一步将违反丧礼的有关内容提高到统治者最为重视的“十恶”罪中,其中“十恶”之七“不孝”罪就包括“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不举哀。”之九“不义”条包括“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等内容,犯了这些罪,遇大赦也不得减免。

宋代基本上遵行唐律,在居丧的各个方面都用法律加以规范,由于儒学地位的绝对化,影响更加深入,居丧礼俗被进一步强化。但是,另一种现象,也就是居丧违礼却更为突出。司马光曾经从谴责的角度说过这么一段话,可以悟出当时居丧违礼的严重性。他说:“今之士大夫,居丧食肉饮酒,无异平日。又相从宴集,腼然无愧,人亦恬不为怪。……乃至鄙野之人,或初丧未殓,亲宾则赍馔酒往劳之,主人亦自备酒馔,相与饮啜,醉饱连日,及葬亦如之。甚者,初丧作乐以娱尸,及殡葬则以乐导  车,而号哭随之。亦有乘丧即嫁娶者。”这一方面说明宋代礼法执行时的松弛,同时也说明官僚士庶对繁琐居丧礼的不满。居丧违礼的情况,终元一代也与宋代一样,士庶盛行娱乐,恬不为怪。因此,元朝政府明令加以禁止。延祐元年(1314)颁禁令称:“父母之丧,小殓未毕,茹荤饮酒,略无顾忌。至于送殡管弦歌舞导引,循柩焚葬之际,张筵排宴不醉不已。”顾炎武也说:“元氏旧俗,凡有丧葬,设宴会亲友,作乐娱尸,惟较酒肴厚薄,无哀戚之情。”

正是鉴于宋元居丧违礼的实际情况,明代在制定居丧法律时,作了新的调整和规定。其一是《大明律》删除“居丧生子”条。因为朱元璋认为:“古不近人情而太过者有之——禁令服内勿生子,朕览度意,实非万古不易之法。若果依前式,人民则生理罢焉。”其二《大明律》正式增置“居丧之家修斋、设醮,……家长杖八十,僧道同罪还俗”的律文,对唐宋以来民间做佛事设斋作醮进行全面禁止。其三,压缩涉及的亲属范围。对唐宋律中在丧所涉及的五服亲属处罚范围,《大明律》仅取父母夫之丧和期亲尊长之丧为处罚对象,余者不予追究。其四,减轻量刑幅度,各罪的减轻幅度大致在二至七等之间,最高刑匿父母夫丧由唐时的流二千里,定为徒一年加杖六十。

进入清代之后,居丧礼法规定并无大的改变,《大清律例》中居丧律法与明代相同。但是,即使从明代开始放松了居丧律法的要求,民间对居丧礼的遵守情况,仍然没有达到统治者预期的效果,违礼现象比比皆是。明代时“扮戏唱词,名为伴丧,修斋设醮,鼓乐前导,及设荤酣饮”的现象盛行。延及清代,未有收敛,相反,更为普及。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左都御史徐元文在奏疏中提到,近来士大夫中居丧婚娶、丧中听乐、匿丧恋职、吉服游玩等现象,比比皆是,希望能严行申饬。难怪崔东璧感叹,近世居丧,只不过是穿穿丧服而已。遇期亲、大功之丧,几乎和常人没有什么区别,饮食、居处、宴会、庆贺、看戏等一切如常,只有父母之丧,偶然有一二个像点样子。如果真有三年不饮酒吃肉,不与妻妾同房的,就要书之史册,以为美谈了。这样看来,“此等事至近代已为绝无仅有之事。甚矣,风俗之日蔽也”,可见居丧之礼已稀有遵行者。

居丧礼从源起到法制化又到被世俗所打破,都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书写在历史上的一切可以告诉我们,它们对中国文化的影响,从我们今天来看,大部分是消极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它在孝道的推广,物质消耗,生产力的阻滞方面,打上了不可磨灭的印记。

3)居丧生活

居丧生活是一种失去亲人之后开始的对自己的生活方式加以某些禁制以表示对亲人哀悼的方式。在历史上,居丧生活因为态度不同,表现出鲜明的区别,有的拘礼,有的违礼。

儒家开始提倡居丧生活时,施行者寥寥,并未开成制度。真正从礼制方面要求人们居丧的是在汉代。当时儒家的学说获得独尊的地位,被儒家看重的丧礼,得到统治者的确认。居丧礼也首先在王室诸侯中开始施行,目的是通过王室诸侯的作用,使上行下效,形成对官吏和下层平民“礼俗”方面的影响。从汉武帝时开始,对那些居丧生活期间,有重大违礼者实行严厉的处罚,如隆虑侯陈融、堂邑侯陈季须兄弟便因为在其母汉文帝长女馆陶长公主居丧期奸淫、兄弟争财而服罪自杀。后来,刘贺因其违礼甚至被废去帝位。这种强制性的执法,收效确实不微。到东汉时,丁忧时过着循规蹈矩的居丧生活的已非常普遍,尤其是王室。和熹邓皇后父亲去世后,居丧三年吃“盐菜”,“昼夜号泣”,以至憔悴至极,容颜大变,亲人都认不出她。济北王刘次九岁丧父,他为父居丧守孝,住草庐,睡土席,从不洗身梳头,因此蓬头垢面,身体生了疮,并因营养不足而虚肿。为此,建和元年(147)梁太后下诏说:“济北王次以幼年守藩,躬履孝道,父没哀恸,焦毁过礼,草庐,土席,哀杖在身,头不枇沐,体生疮肿。谅暗已来,二十八月。自诸国有忧,未之闻也。朝廷甚嘉焉。今增次封五千户,广其土宇,以慰孝子恻隐之劳。”以榜样的形式,获得了奖赏。彭城靖王、东平王、东海王等,都因居丧生活守礼遵制而获得褒奖。

受王室诸侯的影响,官吏平民也开始丁忧居丧。原涉在父亲去世后,曾“行丧冢庐三年”,据说当时行三年丧者极少,因此,“显名京师”。东汉之后,居丧以礼的已比较普遍。韦彪父母去世,哀戚三年,居住在父母坟墓边,三年“不出庐寝”,以至于瘦弱不堪,医治数年才逐渐恢复。可知当时居丧生活的主要标志是“庐寝”,就是居住在坟墓边的房子里,然后过苦行僧船的生活。江革居丧时,“寝伏冢庐”,丧服满了也不愿除服。蔡邕母亲去世后,也是“庐于冢侧”,且“动静以礼”,即一切都按礼制规范来办事。马援甚至为大哥服丧,“期年不离墓所”。当时的平民,居丧生活也极为严谨。戴良母亲去世,其兄伯鸾是“居庐啜粥,非礼不行”。但戴良则“食肉饮酒”不绝,表明平民的居丧生活没有严格的规范。

这种居丧生活于墓庐之侧的方式,南北朝到唐宋之后仍然施行。《北史·孝行传》载,汲郡人徐孝肃母亲去世后,在墓庐中居住四十来年,而且终身披发赤足,以志哀悼。又如初唐时虢州人梁文贞的父母去世后,他“结庐墓侧”,一步不离,且三十年不言不语,家中有什么事需要问他,就用写字的方式予以回答。清代时嘉兴人巢端明母亲去世后,在墓旁造了房子,“三十七年跬步不离墓次”寄托自己的哀戚。

当然,历史上居丧生活也有不拘一格的。前面说到的戴良居丧饮酒食肉,但事却极哀戚,兄弟二人俱因之而“毁容”。蔡顺居丧则主要体现在细节上。据说蔡顺的母亲生平最怕打雷,去世后,每当打雷时,蔡顺便在母亲坟边团团转,一边哭着叫:“蔡顺在这儿,妈妈不用怕。”感人至深。有些则以放浪形骸之外的形式,表达至深至沉的哀戚。《晋书·阮籍传》载,“(籍)性至孝,母终,正与人围棋,对者求止,籍留与决赌。既而饮酒二斗,举声一号,吐血数升。及将葬,食一蒸肫,饮二斗酒,然后临诀,直言穷矣,举声一号,因又吐血数升。毁瘠骨立,殆致灭性。裴楷往吊之,籍散发箕踞(不礼貌的坐式),醉而直视(不礼貌的行为),楷吊唁毕便去。或问楷:‘凡吊者,主哭,客乃为礼。籍既不哭,君何为哭?’楷曰:‘阮籍既方外之士,故不崇礼典。我俗中之士,故以   仪自居。’时人叹为两得。籍又能为青白眼,见礼俗之士,以白眼对之。及嵇喜来吊,籍作白眼,喜不怿而退。喜弟康闻之,乃赍酒挟琴造焉。籍大悦,乃见青眼。由是礼法之士疾之若仇,而帝每保护之。”阮籍不拘礼法的居丧方式,难为裴楷能理解。“竹林七贤”之一的王戎遭母忧时,也是“不拘礼制,饮酒食肉,或观弈棋”,就是在饮食娱乐方面都未按居丧生活的礼仪来办事,但是那不过是一种外在的形式,似乎是不重世俗居丧礼俗,实际上则“容貌毁悴,杖而后起”。就是哀戚毁容,只能依靠手杖才能走路。

这种放浪的形式,大都有魏晋时期难以言说的苦衷。但到宋元之后,居丧饮酒食肉,作乐娱尸,则成为寻常之事。因此,如北宋医助教刘太居丧三年,不喝酒不吃肉,便能声名鹊起,连司马光也感叹:“此乃今士大夫所难能也。”张齐贤头丧七天绝食,居丧期间每天喝粥,从未饮酒食肉,吃蔬果,甚至被当时士大夫树为典范。可知居丧生活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在不断变化的。

不过也有值得注意的极端事例,大都这是受礼制影响极深的结果。明末桐城人夏子孝,父亲去世,建草庐于墓侧,一人独居荒山,甚至身无完衣,形容枯槁憔悴。资州人支渐,年七十时丧母,“每号恸,哭泣如雨,日食脱粟,不  手洗足,所衣苴麻,碎烂不易,须发蓬乱,久皆断落”。而顾琇和汪鱼亭则因不胜丧而殒命。据《明史·孝义传》载,明初吴县人顾琇的父亲去世,琇“水浆不入口五日,不胜丧而死”。《礼记》规定是丧主于头丧三日粒米不进,以示哀发于饮食,后来有人增加到五天,也有七天的。顾琇便是在又哀又饿的情况下,活活饿死,被礼制夺去生命。汪鱼亭是清代时的杭州人,居父丧,“食苴服   ,期不变制,遽以毁卒”。因不胜居丧生活的艰难,死于居丧。虽然早期时不胜丧可以停止居丧,待恢复之后继续守丧,但到后来,变通或则为放浪形骸者提供借口,或则毫无更改余地,以至付出生命。

其他如丈夫去世后不仅要求妻子长期服丧,而且还提倡妇女为丈夫守寡、守节,则从根本上(物质和精神上)彻底剥夺妇女在婚姻上的选择权和变相地要求妇女为丈夫终身服丧。这也可以说是居丧生活的一种异化形态。

礼制性的居丧生活到民国之后才基本上消失,成为一种真正穿穿“丧服”的形制而失去本质意义。

 

第二节 形式繁杂的民间丧仪

相对于统治者确定的丧葬礼俗来说,民间丧仪与礼制规定存在一定相容性也存在一定的相异性。从历史的发展角度去看,礼制性丧仪是对长期以来在民间形成的具有规范性作用丧仪的制度化和固定化,对民俗学者来说,这应该是属于常识性问题。但我们研究具体丧仪时,却往往出现这种现象:以礼制丧仪去比照民间丧仪,然后判定谁具有更大的真实性,谁的历史更悠久。在得出结论时,本末倒置地认定,民间丧仪是对礼制丧仪的模仿和抄袭。殊不知,正是读书人这种礼制丧仪先入为主并以之为标准的思维方式,在极大程度上歪曲了历史的本来面貌,使民间丧仪之类的习俗,始终处于礼制丧仪等典籍文化的阴影之中。而事实上,民间丧仪对民间丧葬文化在操作上的影响,要远远大于礼制丧仪,它所覆盖的地域、人口、民族也比礼制丧仪不知要大多少。正是这种在民间广为流行,老百姓在主导习俗不变但在具体处置时随时又可以有所变通的民间丧仪,千百年来一直伴随着广大的民众将自己的亲人送往世界的彼岸,完成信仰的过程。

我们大家都知道,丧葬与婚姻一样在民间被称为喜事,只是婚姻称红喜事,而丧葬称白喜事。在山东,对于自然老死的人,称“老喜丧”,表达的并不是绝对的悲哀,而是对于亲人将要去往彼岸的喜悦。加上年高老死在家庭和死者在社会中的地位很高,所以丧仪总是很隆重,同时,同时又具有一些必须完成的程序。但是,中国丧俗中的民间丧仪具有明显的历史、地域、民族等差异,它是一个宠杂的系统,要给予完整的概括简直是不可能的。我们只能根据一些主导线索,对它的重要程序,给以简单地介绍。

一、送终初丧

1)送终

自然老死也是一件喜事,所以,在老人病重之后,民间的习俗是尽量尽快通知不在身边的子女,尤其是儿子或嫡长孙,必须到齐。病人弥留之际儿孙辈都守在床前,亲眼目睹老人去世,俗称“送终”。这是非常圆满的事。所以“无人送终”成了民间骂人的话,意谓断子绝孙。

2)更衣

在老人去世前要沐浴更衣,叫穿寿衣。去世后要给死者嘴巴塞一口米饭或放一块银元,叫“满口饭”和“含口钱”。像山东等地在老人去世前要不断地喊叫“爹(或娘)!您别走啊,别撇下俺不管了!”一直喊到停止呼吸为止,称“叫魂”。更衣就在这些习俗过程中完成。否则老人光着身子走会感到终生遗憾的。

3)点引路灯

老人去世后丧家赶紧用棉纸制作纸灯,蘸上香油,点上一盏又一盏的纸灯,直到大门外,俗称“引路灯”,也叫“随身灯”、“长明灯”等。目的是帮助死者到另一个世界报到。因为在民间中想象中,死者的阴间是阴暗不明的。此俗宋明时极为盛行,《金瓶梅》第六回写武大去世后“灵前点起一盏随身灯”。《清平山堂话本》卷二《快嘴李翠莲记》也说:“我家公婆又未死,如何点盏随身灯。”《民社北平指南》载:“旧式丧礼,人死更夜,停尸于床,合家举哀,焚纸锞,曰‘领魂纸。’床前燃灯,曰‘引魂灯’”。

4)停尸

老人去世后由子女将其尸体移放于专门设置的“尸床”,也称“灵床”上。灵床须旋转在中堂或前堂右侧。床头须冲着屋当门。一般情况下,停尸于中堂的后半间,而前半间则立即布置成灵堂,以便作吊唁之用。

5)招魂

停尸之后行招魂礼。挂上魂帛、魂幡,幡上串起与死者岁数相等的纸钱,在门前或登上屋顶呼喊招魂。之后是将纸马和死者的旧衣物送往宅外,浙江金华一带是送往路口烧掉。山东叫“指路”,金华等地叫“送无常”。

6)报丧

人死后民间即迅速请风先生择定殡葬日期、葬地等等,俗也称“山人批书”。范祖述《杭俗遗风》载:“凡人逝世,先叫阴阳门,春名为山人批书。批书者,选择人殓之时辰,及月建的呼之宜避者。”民间也有不择日期,于三日后即成殓出殡的。

山人批书后即派人到亲友家讣告死讯,叫“报丧”。江浙一带习俗,报丧时报丧者无论晴雨都倒挟一把雨伞,到亲友家后则将伞倒倚门外墙上,亲友一见便知是报告噩耗的,因此,不需寒暄。

二、入殓成服

在民间大小殓全称入殓,它不仅是一项最重要的仪式,也是一个过程,由浴尸,入殓、成服、守灵、接三、吊孝等组成,是出殡前必须完成的内容。

1)浴尸

这是给死者最后一次洗浴身体,以让死者干干净净到另一个世界去。浴尸不是真正的洗浴,而是一种象征性的行为。有的地方由“棺材头”即收尸抬棺者专门负责,有的则是死者的儿女按序醮水为死者象征性地擦拭。在江南则盛行买水浴尸,即孝子提水具到河边,后随一人执伞遮盖,孝子投一文钱于水中,然后取水回家给死者沐身。买水浴身的习俗在壮族等许多少数民族中也盛行。浴尸时民间还行开光明仪式,其实是擦洗眼睛,目的是让死者在下辈子不致瞎眼。《满汉礼俗》载,浴尸后,“又拿一碗水,用一块新棉花,蘸这水,将亡人的眼睛擦洗擦洗,叫做开光,这是孝子亲手做的事,别人不管。说是死人若不开光,那下辈子必是瞎子。

2)入殓

浴尸之后是穿寿衣入殓。寿衣必须单数,山东为“五领三腰”即五件上衣,三条裙裤。江浙盛行上七件下五件或上十一件下七件。在浙江磐安县,寿衣必须是明代的式样,所谓“生为清代人,死为明朝鬼”,表达反清的民族意识。然后落棺入殓。

棺材有事先做好的,称冲喜;也有临时赶做的,后者须加倍付工钱。棺材油漆成黑色或红色,江浙一带棺材有在棺材头书写“福禄寿”合体字或男书“福”女书“寿”,小头书“  ”的习惯。棺材中放枕头脚踏,死者尸体落棺后必须垫实。然后盖上亲友送的寿被,杭州旧俗在死者脸上盖方帕,称盖脸布。

入殓盖棺前按浙江武义旧俗,死者所随葬的物品必须由道士抄单诵读,每念一物孝子答有,同时用棒头在棺盖上敲一下,俗称“吩咐落棺材。”盖棺时,若死者为女性,必须有娘家人在场,否则是不能成殓的。棺盖用“子孙钉”,据说能使子孙后代兴旺发达。

3)成服

这是一种穿戴孝服的仪式,俗也称“戴孝”。礼俗称五服,但在民间则随地方而有区别。以宁波的丧服为例,“孝子孝孙身穿麻衣,脚着蒲鞋,腰束草绳,头戴三梁冠。孝孙于帽檐上别一圆形红布,表示孝中有吉。侄子戴二梁草冠。方顶男帽表示远亲,圆顶男帽表示嫡亲。女戴孝兜,妆如披风,有长有短,女儿媳妇所戴最长。”具有不同于礼制丧服的鲜明特点。另外,孝子必须用草绳束腰,手拿孝杖,也称哭丧棒,表示自己悲哀过度,必须手持枝杖才能行走。

4)守灵

入殓之后停柩守灵。守灵是子女亲属日夜守在灵柩旁的仪式,目的是尽孝道。守灵时,早晚烧纸,朝夕祭奠,女性则除了早中晚三次规定的哀哭外要随着吊丧者不时哀哭。守灵讲究男不剃头,寝苫枕块,啜粥吃素。有亲友来吊,还须伴客陪哭,磕头谢孝,所以十分辛苦。

5)接三

俗传死者在死后的第三天要回家与亲人再见上一面,因此,到了这一天,要搭好灵桌,备上奠酒,并供奉饭菜。到了晚上,孝子贤孙在屋外夹道静迎死者亡灵回来,路口堆纸钱烧奠,称“送三”。

另外还有“接煞”的习俗。接煞日由山人按死日的干支推算,由道士念经超度。念毕则撤去灵位,再由道士将死者房间打扫干净,除去凶煞之神和不祥之气。颜之推所谓南朝时“死有归杀(煞),子孙逃窜,莫肯在家;画瓦书符,作诸厌胜”,便是“接煞”习俗,说明历史已非常悠久。

6)吊丧

吊丧是对死者的吊唁活动,一般在停丧守灵期间举行。吊丧者一般为至亲好友。礼俗规定,吊丧者必须馈赠奠仪,而且不同亲友吊丧的礼数也有区别。儿女亲家奠仪极重,女儿女婿也同样须出大奠仪。《杭俗遗风》载:“除亲友送礼吊丧外,至亲如儿女亲家,又须上饭。礼用素席汤饭、龙香彩烛、五花五神、祭轴呢?同书解释说:“龙香者,高三尺许,上有顶,下有座,中立一柱,盘龙一条,装饰人物花卉等,有改用香亭一座者。彩烛亦高三尺许,下有座,纸扎白象一对,象背插烛;或改用宫装仙女,手擎彩烛。五花五神者,造像生花五盆,像生神五位,长尺有半,暗藏戏文一出。又改用八仙者。总之愈出愈奇,愈形讲究而已。此系花神店所造,用五色绸绢为之。祭轴呢羽绸缎不等,匾对、挽联,又白绫黑字为重。”女儿女婿则须送树灯一架,形状像树,故名。所送树灯越多,则象征家里人丁兴旺。

亲友前往吊丧除了送奠仪外,还须行礼,一般是平辈鞠躬,晚辈跪拜,并哀哭一番。死者亲属则在一旁陪哭,并给吊丧者行跪拜礼,称“谢孝”。

吊丧是极其重要的丧仪,若亲友已接到报丧消息而不去吊丧,不仅被视为失礼,也将失去亲情或友谊,从此不相往来。

三、出殡安葬

出殡俗也称“出丧”或“出灵”。出殡安葬是指将死者送往墓地的过程。由于前述所有礼俗活动都将集中在出殡安葬这最后仪式中,所以,出殡安葬是民间丧仪中极其讲究和隆重的义项。

1)择出殡日期

选择出殡日期一般都由阴先生决定,北京叫“书榜书”,山东叫“开殃榜”,这大致都是较富裕的人家。贫穷者往往于三日后出殡,不需另行选择出殡日期。出殡前丧家必须备好纸钱如金银山、摇钱树、聚宝盆、童男童女及车马轿等纸器,以备出殡时用。

2)出殡用乐

出殡用乐是将丧礼作为白喜事的重要标志。在浙江金华一带,“出丧前夕,亲眷集齐,举行祭奠仪礼,俗称‘排祭’。祭品丰盛,设三牲,轮批祭奠,从嫡至旁,配以鼓乐丝弦,男拜,配丝竹。”山东也同样如此。“出殡的乐队一大早就来到丧家,吹奏粗细乐曲,谓之‘闹丧’。有的请两班吹鼓手,在门左右分别吹奏,谓之‘对棚’。对棚带有竞赛性质,以围观人的多少为胜负,因此双方都格外卖力,除乐曲外,还加‘大雷拉戏’或者戏曲清唱,令人应接不暇。吊唁的人来到门口,乐队要鸣打击乐报告,然后奏细乐送进灵棚”。完全是一派“喜庆热闹”的气象,表明民间对于出丧抱有乐观的态度。

 3)启灵送丧

 棺材一般由四人或八人抬,也有十六人、三十二人、甚至六十四人抬的。在棺材被抬送上山前,有一个启灵的仪式,一般是孝子、媳妇在棺材边手拉手顺倒各走三圈,然后由阴阳先生敲碎碗盆,司仪或阴阳先生确定起杠吉时,孝子和死者亲属则放声大哭,由抬棺者起棺运送上山。

 送丧者由孝子和亲友等组成,加上仪仗鼓乐,极其排场风光。所以送丧往往成为生者比阔斗富竞相豪奢铺张浪费的最好形式,常常引得沿途围观,并成为子孙是否行孝道的标志。人们即使竭家倾产,也决不能矮于别家,使送丧出殡不仅是出殡,而是“迎神赛会”。顾颉刚曾开过出殡导子(仪式)的细目共80项,可见若在街上行进是一种何等壮观的场面!但这样的出殡导子,在当时还仅属中等水平。

 送丧除了热闹、风光、排场,队伍的次序也是极其重要的。东北是先孝子,后女儿,再灵柩,再鼓乐队,最后是送丧的亲友。山东是开路神、狮豹、执事、再仪杖中的铭旌、挽联、纸活、乐队、像亭、送殡者、丧主、最后是灵柩。而浙江武义等地的送丧次序是“开路先锋”佛(即方相)、孝子、魂幡、大锣队、纸仪仗、灵轿、灵柩,最后是送丧亲友。

 4)埋葬

 埋葬是出殡安葬的最后仪式。过去大都有家族或村社墓地供家族成员或村社成员掩埋,有钱者则选择所谓的风水宝地予以安葬。

 墓穴称“圹”,入葬前要先烧火以“暖圹”,在圹底放上砖写的“地契”,然后敲锣将棺材放进圹内,亲友则嚎啕大哭以示告别。然后掩土起坟,坟头插孝杖和魂幡。结束安葬礼仪。

 5)答谢亲友和助丧者

 这是一种既充满了答谢又充满了白喜事氛围的仪礼。亲友和助丧者在完成丧葬之后,丧家设宴请众人吃饭,山东叫“抢遗饭”,浙江武义叫“白喜酒”,前者“遗饭”以豆腐、面条为主,后者的白喜酒以豆腐、青菜、咸菜为主,若用肉,必须白切,且是大块,叫“大肉”。苏州、上海等地则叫“豆腐羹”饭。

 四、做七祭祀

 这是在丧葬完成后主要为了超度或怀念死者而举行的仪式。

做七也叫“斋七”或“七七追荐”,俗也称“水陆道场”。是民间办丧事时举行的超度亡灵的法会。做七之俗源于佛教信徒,在南北朝时即已开始流行。《北史·胡国珍传》载:“国珍年虽笃老,而雅敬佛法。”及薨,“诏自始薨至七七,皆为设千人斋,斋令七人出家,百日设万人斋,二七人出家”。唐宋之后,虽为官方和士人所反对,却在民间大盛,成为丧俗中超荐死者灵魂不可或缺的仪式。有钱者举行盛大的水陆法会,大做水陆道场。但在民间,做七大致以家庭祭奠为主。他们从死者去世之日起,每七天举行烧纸祭祀仪式,所以也叫“烧七”。这是对佛道斋会的简化仪式。俗谓人死后阴魂每七天要过一关,共七大关,所以,每到一关时,家人要烧纸祭祀,助其过关。满七后至百日则有百日祭,周年时则举行周年祭,怀念自己的亲人,并将此作为“忌日”。有些地方在死者去世三周年时也行烧三周年礼,从此以后则不再举行特别的祭祀仪式,和其他祖宗一样,仅仅在逢年过节时受子孙们的祭拜。

第三节 个性突出的地方葬俗

民间丧仪比官方礼制更具有适应性,是因为它的内容可以完全随丧家的不同需要而进行增减删削,并且比官方礼制带有更浓厚的信仰内容,它不仅是民间俗信在丧葬礼俗的具体表现,也是人们美好愿望对于丧葬礼俗的直接参与。由于不同历史条件、不同生活环境和对传统礼制的不同理解,民间丧俗礼仪中不仅存在礼制渗透现象,更存在明显的地方特征。正是这种特征使丧俗异彩纷呈,个性突出。

自从家庭成为社会的最基本单位之后,丧葬始终属于以家庭个体为主导,由家族或村社给予指导而实行的习俗。家庭的贫富、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丧葬的奢俭。但是,地方性所共有的一些约定俗成的义项,在丧葬习俗中,即使以简约的方式,也必须得到施行。这就使丧俗在某种程度上,总是具有地方性特色。我们举几个南北不同的事例,便可以清楚地体味到这种特性。

个案之一是海南琼山县。旧时丧俗,在老人病重弥留之际。须将死者室内所有桌椅什物家具,尽数都搬出室外。把垂死的病人洗得干干净净,换上新衣,放到神像前,正枕而死。人们相信只有这样,家人日后才容易谋生。死后点豆油长明灯;守灵,主要是避免鸡、狗从死者身上跳过,否则,死者的灵魂将在阴间地府里永受痛苦,永世不得出地狱。死后宗亲戚友要送蚕棉、纸札等奠礼;入殓时死者口中须放一只银元和一些饭,表示死者到阴间地府有饭吃、有钱花。礼俗也重做七,请道士超度死者并为他赎罪,吊祭过程必须请秀才做“礼生”,代行主人祭礼。墓葬重堪舆。出殡先是铭旌、后为灵柩、丧主和送丧者。下葬重时辰,所以有半夜落圹埋葬的。落葬归家举行“点主”,点主的朱笔必须蘸鸡冠血。

个案之二是浙江富阳县。旧时丧俗在人死后须立即拿两双草鞋到路上烧,说是给死活两无常穿的;同时要拿香烛到土地庙城隍庙去点,为死者照明。另外,除去死者的床帐,挽上烧纸做的枕头,点一盏豆油长明灯,并给死者烧银锭、冥洋,说是给死者作路费的。邻友须送四事、冥洋、银锭之类的奠仪,亲戚则须送被褥。有的因亲戚多,被褥多,入殓时棺内放不下,则在“煞会”时烧掉。收到奠仪须回送手巾、谢帖。并在丧礼结束后回请“豆腐饭”。因为重吊祭,所以报丧非常重视和及时。

儿子须送终,但因特殊原因来不及赶回,则入殓时必须在场。入殓时须由儿子穿了死者预备入殓的衣服,由一人撑伞,拿香烛、银锭到河埠头烧了买水。水用碗装,回家后,殓衣脱下,放在棺盖,由“材夫”给死者洗面、洗身、穿衣(须单数)、梳头。洗过的水由亲人各吃一口。死者入棺必须吹熄长明灯,以免将活人的影子盖入棺内,否则这人就要死去。出殡的次序是先烧买路锭的、其次是背大门灯笼的、再次是和尚道士、穿孝服戴三梁冠手执孝竹棒的孝子(竹棒内放红枣、米、茶叶),最后是男宾送丧者和女宾送丧者。阴宅由风先生择定,落葬也由风先生主持。棺材四角须有四只馒头垫填,意为发。

个案之三是山东泰安。旧时泰安农村的丧俗,在老人五十岁之后须开始做寿衣、打棺材、建墓。死者垂死时须“叫魂”,同时给死者穿上衣服,衣服必须单数,且不论季节,必须要有棉衣。衣服不钉扣子,全用布条系上,表示后继有人。死者咽气后,停放于下铺黄纸(草纸),上盖白布单子的灵床上,叫“铺金盖银”,意指死者到阴间将享不尺的荣华富贵。点长明灯,上供品,昼夜守灵。停灵期间孝子到土地庙泼三遍汤,意为报到、哭奠和取引魂幡。泼汤之后,孝子跪谢亲友与执事人,然后由孝子给死者“净面”,即用碗盛酒,拿棉花蘸洗死者脸面,洗皆将碗摔碎。再用镜子给死者从上自下照一遍,叫“开光”。然后入殓盖棺。俗重吊丧,因而报丧及时用讣帖由专人送到亲友手里。家设灵位,以供亲友祭奠,祭奠须送奠仪,至亲从三牲、十大碗到四鲜果、挽联不等,一般亲友则记上个账即可。吊唁时近亲叩九个头,叫“九口礼”,远亲朋友叩七个头,叫“七口礼”,孝长子须还礼。

出殡一般在午后,棺材必须从大门外街上走,棺材上放一只大红公鸡,叫领魂鸡。所有亲友在灵前须跪哭相送。送丧次序是灵柩、吹鼓手、儿、媳、女和亲友。埋葬前在墓次须举行祭奠,儿、媳、女要包一把坟头土回家。安葬后有三日祭、七日祭、(共五七)、百日祭等。“五七”之内也叫“五期”,孝子见人就叩头,俗说“死了老人就没辈了”。百日内不许理发剃头,不许穿红戴绿。

这种丧俗的个案我们可以选取更多,而且每一个个案都不会绝对相同。从这三个个案当中,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民间丧俗各自具有浓厚的地方个性。海南的搬空死者室内桌椅什物家具,便是其他地方所罕见的。在对死者行象征性的洗身(尸)礼的丧俗中,真正要洗干净的方式,也是极具个性的。至于富阳的买水和山东的泼三遍汤及行“五期”叩头礼,也是非常独特的。所以,个性突出的地方葬俗就是在埋葬死者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各个地方仪式内容的不同。这种不同除了整体的区别外,更重要的是具体义项上的独特性。甲地与乙地与丙地存在根本风马牛不相及的习俗义项。

那么,个性突出的地方葬俗是怎样形成的呢,究其原因有四:

其一,历史文化的影响。比如土葬的方式,择墓地的方式,做七等祭祀方式,便都是历史文化影响的结果。它们都传承于远古或数千年之前的习俗惯制,这一点是好理解的。但是,有人也许会问,历史文化的影响,不是应该出现一致性的现象吗?结果为什么又不尽相同呢?原因就在于我们对历史的概念不应该是凝固的、一成不变的,历史是一个流动的过程,发展本身也是一种历史。而且,各地还存在自己对历史丧俗的不同理解,从而造成习俗仪式的大不同。

其二,典籍文化的渗透。中国人在对待典籍文化礼制时常常采取实用主义态度,或有时因对礼制理解不透彻甚至错误而造成不同或完全相反的习俗义项。礼制中有“复”,即招魂,泰安丧俗中有“叫魂”,其意相同。礼制中有讣告,民间有报丧。礼制中有饭含,民间有口含银元或饭,其意两者则相差很远。礼制饭含是“孝子所以实亲口也,缘生以事死,不忍露其口”。民间则是为了死者到阴间地府有饭吃有钱花。礼制反对丧礼用乐,民间则用鼓乐“闹丧”,相信越闹越发,故称它为“白喜事”等等。典籍文化这种非直线性的渗透影响,造成各地葬俗的差异,形成自己的个性。其三,生活、地理环境的影响。这种影响对于丧俗的渐变或长期稳定地保持固有的特点都具有主导作用。在沿海渔民中往往采用海葬或其他变异的形式,显然是生活环境对丧葬的影响。早期百越族的船棺葬,鄂伦春人的树葬,也是生活对其影响的结果。从墓葬形制方面来看,中原地区的早期长方形竖穴葬和后来的洞室墓及砖室墓,都与北方干燥的地理环境相一致,所以,他们只要不挖到泉水处,埋葬便可以实行。但对南方潮湿的地理环境来说,这种方式就很不适宜。因此,在很早的时候,南方便兴起了土墩墓,即平地起坟堆土起墓埋葬死者,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防潮,防止水淹或水土流失而暴尸田野。到现在,温州的椅子坟,福建的龟壳墓及台州温岭等地流行的平地石椁木棺坟仍然具有防雨水过多而使坟墓坍塌的功能。

其四,生活中的独创。早期的葬俗除了一些根本性的主干之外,在一些具体的习俗方面,不仅礼制在改变,如政治性居丧时限的缩短,对于女性居丧礼和姻亲居丧礼的加重,棺椁制度渐变,随葬明器方式逐渐变成仪仗仪式的铺排等等。民间的丧俗也在不断地改变,并因各地、各个时期的不断独创,许多义项在操作中被增加。如源于信仰的“斋七”,在民间丧俗中就既保存请道士和尚做大规模水陆道场的超荐法会,也有自己在家进行小规模祭祀的“做七”,后者便具有变异性的独创。这种独创,在仪仗的增添方面,可能更为明显,像顾颉刚所列的出殡导子账,其中除了“诰敕亭”、“铭旌亭”等较有历史的原型外,其余几十项都是在出丧过程中因为比附而独创添加的,其中有些像高跷、台阁百宝箱、渔樵耕读等,纯粹是炫耀性的内容。正是这种在生活中不断独创添加比附,使丧俗不仅具有地方性而且更加丰富多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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